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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山东省齐鲁文化促进会;英文译名:SHANDONG QILU CULTUREPROMOTIONASSOCIATION ;
缩写:SQC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全省齐鲁文化研究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齐鲁文化,传承齐鲁精神,为建设文化强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文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山东省文化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为济南市历下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文化建设方针、政策,开展齐鲁文化理论研究和实践。
(二)开展齐鲁文化挖掘和阐发,开发相关文化产业项目,打造文化品牌,为政府、企业提供文化咨询、推广和培训服务。
(三)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制定山东省齐鲁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对相关项目进行研究论证;
(四)开展国内外齐鲁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助政府开展文化产业相关的招商引资;
(五)组织、参与相关文化活动,举办文化学术论坛、会议、展会等活动;
(六)编辑出版齐鲁文化相关书刊、杂志、影视等作品,建立网站;
(七)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照本会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徽、会员证等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本团体提交书面说明,并交回会徽、会员证等证件。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的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备案;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组织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应当行使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设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按照本团体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8年7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